(2017)豫1702民初3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建与驻马店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驻马店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兵,钱心旺,孙发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172号原告:张建,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国,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街道办事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241394115。法定代表人:丁娟,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杨兵(又名杨斌),男,196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第三人:钱心旺(又名钱兴旺),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上列被告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世启,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孙发武,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与被告驻马店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杨兵、钱心旺、孙发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5元,减半收取2202.5元,由原告张建负担。审 判 长 李虎审 判 员 刘灵人民陪审员 黄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