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徐海涛申请执行潘慧芬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海涛,潘慧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449号申请执行人徐海涛,女,汉族,现住山东省。被执行人潘慧芬,女,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海涛与被执行人潘慧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徐海涛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7)黑尚证执字第3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