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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3财保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邱业生、邱隆清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业生,邱隆清,邱建明,邱忠华,邱有亮,邱隆嵩,南康南水新城区幸福社区村坊里组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3财保67号之一申请人:邱业生,男,1971年7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申请人:邱隆清,男,1962年11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申请人:邱建明,男,1975年1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申请人:邱忠华,男,1972年1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申请人:邱有亮,男,1959年11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申请人:邱隆嵩,男,1953年1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被申请人:南康南水新城区幸福社区村坊里组。负责人:邱隆祥,系该组组长。申请人邱业生、邱隆清、邱建明、邱忠华、邱有亮、邱隆嵩与被申请人南康××新城区××社区村坊里组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赣0703财保67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南康××新城区××社区村坊里组所有的存放在××新城区××社区的拆迁补偿款50万元及依法查封申请人邱业生所有的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赣B×××××)一辆、申请人邱忠华所有的明锐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赣B×××××)一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邱业生、邱隆清、邱建明、邱忠华、邱有亮、邱隆嵩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南康××新城区××社区村坊里组所有的存放在××新城区××社区的拆迁补偿款5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邱业生所有的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赣B×××××)一辆、申请人邱忠华所有的明锐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赣B×××××)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朱钦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朱 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