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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俊宇与李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宇,李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4民初2503号原告:陈俊宇,男,生于2008年11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法定代理人:陈晓柯(系原告陈俊宇父亲),男,生于1981年9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峰,镇平县玉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媛,女,生于1997年9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希阁(系被告李媛母亲),女,生于1974年7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陈俊宇与被告李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俊宇的法定代理人陈晓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峰、被告李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希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俊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医药费3610.60元,护理费93元×30天=2790元,营养费30元×60天=18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8700.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3日上午7:00许,被告将原告撞伤(在原告门前)导致右前臂骨折,原告检查、拍片、输液花去药费3610.60元,被告仅支付1300元后,对其他费用不管不问。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并在庭审出示了证据,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辩称,2017年6月3日上午7:00,我骑电车在路上正常行驶,原告家门口即是大路,此时原告跑上大路撞到我的电车上,致使原告受伤。当时我立即下车招呼小孩,其父亲随后来到,我们一起到卫生院拍片、打石膏、做CT,当时我没带钱,第二天,给付原告1300元。对事故的发生,被告并无过错,责任是双方的,被告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不愿意再进行赔偿。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家住杨营镇××村,家门前是大路。2017年6月3日上午7时许,被告骑电动自行车在大该路上行驶,途经原告家门前时,原告从家中跑出,与被告相撞,致使原告右前臂骨折。事故发生后,原告父亲随后赶到,双方均没报警,后一起到镇平县第二人民医院给原告做CT和拍片,在镇平县雪枫办事处高书成卫生室给原告右前臂骨折处石膏固定。原告花费处置费1160元、检查费220元、药费2230.6元,上述费用合计3610.6元。被告分两次给付原告父亲1300元。一个月后,原告拆除石膏。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骑电车路过原告门前时,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因被告疏于安全注意,与正好从家中跑出的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原告的损失为:医药费3610.60元。因原告未住院治疗,故原告诉请的护理费、营养费不予支持。原告诉请的交通费,因原告未提交费用票据,故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系未成年人,过马路时应有监护人看管,因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案件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对原告的损失应按照双方过错比例予以分担。被告应承担原告损失的70%,即2527元,被告已支付原告的1300元应予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俊宇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总计1227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媛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景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雁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