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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4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杭萧钢构(河南)有限公司、蔡继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杭萧钢构(河南)有限公司,蔡继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4576号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驻地:许昌市许南公路七公里处。法定代表人:邱文会,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民,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杭萧钢构(河南)有限公司,所驻地:洛阳飞机场工业园区(孟津县麻屯镇)。法定代表人:张振勇。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蔡继国,男,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萧钢构(河南)有限公司、蔡继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铁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694元,减半收取计5847元,由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白润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