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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民终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云南天高镍业有限责任公司、洛阳栾川钼业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天高镍业有限责任公司,洛阳栾川钼业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民终1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天高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师宗县大同街道大同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尹万杰,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柄乾,云南卢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栾川钼业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城东新区画眉山路伊河以北。法定代表人:姜忠强,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云南天高镍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栾川钼业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师宗县人民法院(2017)云0323民初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云南天高镍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云南天高镍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云南天高镍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受理费11150元,减半收取5575元,由上诉人云南天高镍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付卫红审判员  陈志刚审判员  高体所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雨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