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5民初7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陈素玲与庄春龙、朱茵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玲,庄春龙,朱茵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729号之一原告:陈素玲,女,汉族,1975年6月1日出生,住泉州市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适平,福建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珍珠,福建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春龙,男,汉族,1967年1月26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朱茵吓,女,汉族,1965年4月18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素玲诉被告庄春龙、朱茵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9月1日,原告陈素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素玲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素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素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梅秀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钟小玲速 录 员 许惠萍附: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