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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8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保定市华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王新月、姜卫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华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新月,姜卫红,郝敬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8民初609号原告保定市华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南市区东二环路。法定代表人王铁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平,该公司副经理。被告王新月,男,1975年1月7日出生,住清苑区。被告姜卫红,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住清苑区。委托代理人贾新占,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敬彬,男,1974年8月4日出生,住保定市新市区。委托代理人张娜、田朝,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报告保定市华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王新月、姜卫红、郝敬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保定市华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34元减半收取2267元,由原告保定市华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吴玉纯审判员  许继革审判员  宋笑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