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3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张杰与卢晓晨、王笑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卢晓晨,王笑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3602号原告:张杰,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卢晓晨,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王笑笑,女,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杰与被告卢晓晨、王笑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晓晨、王笑笑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09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6日之前,被告卢晓晨陆续在其处借款110000元,并于2015年5月6日给其出具借据。后被告卢晓晨偿还1000元,余款109000元至今未还。二被告系夫妻,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笑笑有义务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卢晓晨、王笑笑均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0日,被告卢晓晨与王笑笑登记结婚。2015年5月6日之前,被告卢晓晨陆续向原告张杰借款,截止2015年5月6日共计借款110000元,并出具借据。后被告卢晓晨偿还原告1000元,余款109000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2015年5月6日,被告卢晓晨给原告出具的借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出具借据后,被告卢晓晨仅偿还1000元,余款109000元卢晓晨应予偿还。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笑笑有义务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晓晨、王笑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杰109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保全费1070元,均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 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