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杨金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杨金军,刘梅,杨星星,山东禹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3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六路102号。法定代表人:鲁海峰,行长。被执行人杨金军,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被执行人刘梅,女,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被执行人杨星星,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被执行人山东禹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中段金鼎国际广场2717室。法定代表人:刘德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被执行人杨金军、刘梅、杨星星、山东禹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金军、刘梅、杨星星、山东禹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当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人尚有到期赔偿款52663.9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用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厉建鹏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