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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1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化工部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化工部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大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13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化工部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玉平,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栓,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大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忠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慧星,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东,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化工部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化工部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化工部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胜利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秦 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