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刑终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运珍、秦贤滥用职权、贪污、行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运珍,秦贤,黎西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刑终140号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刘运珍,女,1963年8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汉族,高中文化,原兴业县供销合作联社计财科副科长、兴业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经理,住兴业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2017年3月1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宁延庭,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林桂进,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人秦贤,男,1969年3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汉族,初中文化,原兴业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副经理兼出纳,住兴业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于2015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2017年3月11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健龙,广西渊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珊珊,广西渊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人黎西堂,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汉族,中专文化,原兴业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会计,住兴业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于2015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年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运珍、秦贤、黎西堂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和行贿罪一案,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6)桂0924刑初7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刘运珍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二、被告人秦贤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三、被告人黎西堂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在法定期限内,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对刘运珍、秦贤、黎西堂犯滥用职权罪的量刑不当;原判对刘运珍、秦贤、黎西堂的贪污行为不予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剑出庭支持公诉,原审被告人刘运珍及其辩护人宁延庭,原审被告人秦贤及其辩护人李健龙,原审被告人黎西堂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补充侦查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同年7月15日,本院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决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不认定刘运珍、秦贤、黎西堂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4初7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嘉崎审判员 陈一田审判员 粟春雄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卢根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