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刑更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柏年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柏年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992号罪犯刘柏年,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湖南省安乡县人,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安乡县。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10月19日作出(2010)常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柏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2013年8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53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5年6月26日经本院(2015)常刑执字第1675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30年8月2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刘柏年自2015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至2016年连续两年获得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5年一季度至2016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先后6次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奖励分;2015年2月至2017年3月积极参与监区晚值班先后15次获得奖励分。2017年1月至4月先后4次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考核截止2017年4月共获表扬6次,并余523.5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刘柏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柏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柏年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