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10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陶阿大与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池生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阿大,池生元,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民初10112号原告:陶阿大,男,195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生元(第一被告),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第二被告),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负责人:沈丽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琪,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陶阿大诉被告池生元、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阿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人民币41,66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4,800元、护理费13,800元、残疾赔偿金161,53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500元、车辆维修费5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鉴定费2,600元、律师费5,000元;2、第二被告在交强险范围与商业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进行赔付,超出保险限额的损失由第一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使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6日,第一被告驾驶车牌号为沪N2XX**的轿车行驶至本区沪青平公路附近,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相撞,导致原告车损人伤。后该起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进行认定,第一被告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也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池生元未发表答辩意见。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未到庭应诉,其书面辩称,事故机动车在己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承担50%的赔付比例。医疗费扣除非医保部分和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营养费认可每天30元、护理费认可每天40元、残疾赔偿金认可农村标准计算13年,伤残系数认可0.1,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2500元,交通费认可300元,车损认可500元、鉴定费和律师代理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因交通事故伤多次治疗,花费医药费41,665.38元,住院10.5天。原告的伤情后经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该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出具了鉴定结论:原告的伤情构成XXX伤残,伤后可予休息180日、营养90日、护理150日;后期内固定手术时另予休息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原告为此鉴定支付了鉴定费2,600元。原告的户籍为非农业性质。后因协商无果,原告聘请律师提起了本次诉讼,并支付了律师代理费5,000元。审理过程中第二被告以伤残鉴定应当在取出内固定以后才能符合条件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对此未予准许。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交警部门就本起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符合当时情况,应为合法有效,故本院确定第一被告应当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考虑到第一被告作为机动车一方所应承担的特别注意义务,本院确定其承担事故60%的责任。原告主张了二次手术期间的营养费和护理费,但二次手术尚未发生,对于该期间的费用本院不予处理,原告可待该损失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原告主张的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本院对此酌情确定。原告的各项损失确定如下:医药费41,665.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3,60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149,999.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护理费11,500元、车辆损失费5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鉴定费2,600元。原告的各项损失中除鉴定费和律师代理费由第二被告在交强险内先行赔付(含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和赔付不足部分由其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责赔付,律师代理费由第一被告承担。综上所述,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依照查明的事实部分予以支持。被告的其余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陶阿大120,8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二、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陶阿大57,524.75元;三、被告池生元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陶阿大律师代理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13.69元,减半收取计2,456.85元,由原告负担516.69元,第一被告负担1,940.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春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杜 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