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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向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向忠,陈延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163号申请执行人吴向忠,男,汉族,1954年10月14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高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杜甫川居民一区**号院*单元***室。委托代理人曹换换,女,汉族,1966年12月17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初中文化,现住址同上,系吴向忠妻子。被执行人陈延生,男,汉族,1966年3月10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小学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村**号。保证人陈苗苗,女,汉族,1992年1月18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初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昌达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吴向忠申请执行陈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延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向忠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延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延生向申请执行人吴向忠支付15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25元。2017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吴向忠的委托代理人曹换换与被执行人陈延生、保证人陈苗苗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和解标的为20000元,由被执行人陈延生于2017年9月4日前将该案件款向申请执行人吴向忠全部履行。案件受理费150元及执行费125元由被执行人陈延生承担。保证人陈苗苗对上述还款内容提供担保。现被执行人陈延生已将上述案件款全部履行,执行费125元被执行人陈延生已交纳至本院专户。2017年8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吴向忠领取案件款20000元并向本院证明和解协议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尚军审判员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