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执监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立芝、翟明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立芝,翟明利,德州信诚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执监13号申请执行人:徐立芝,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翟明利,女,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德州信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张庄村。法定代表人:赵宪波,经理。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立芝与被执行人翟明利、德州信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超过六个月未能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1)齐商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书由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高世民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