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欧阳锦、周裕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锦,周裕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9执117号申请执行人:欧阳锦,男。被执行人:周裕门,男。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欧阳锦与被执行人周裕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9民初17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周裕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裕门支付申请执行人欧阳锦借款30000元,并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周裕门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周裕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关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0元,尚有30000元未执行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29执1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海辉审判员 陈福文审判员 刘小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左丽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