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03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洪臣诉李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臣,李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403民初1388号原告:李洪臣,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鑫,系抚顺市葛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微,男,汉族。原告李洪臣诉被告李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洪臣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鑫,被告李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9月6日11时,被告李微醉酒后驾驶未按照规定取得机动车号牌的正三轮摩托车在抚顺市东洲区海新街由北向南行驶时,未按规定变更机动车道,与后方同向行驶的原告李洪臣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洪臣受伤,此次交通事故被认定为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当日被送往抚顺市第三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等,住院8天,开具诊断书休息一个月。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859元、误工费5082元、护理费1585元、交通费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以上合计15932元。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发时是原告的过错,是原告撞的我,我正常行驶。责任认定书上认定我的车没有牌照,我的牌照是。责任认定书上认定我是醉酒后驾驶,但是实际情况是我肇事之后在现场喝的酒。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6日11时,被告李微醉酒后驾驶未按照规定取得机动车号牌的正三轮摩托车在抚顺市东洲区海新街由北向南行驶时,未按规定变更机动车道,与同向行驶原告李洪臣驾驶的未按规定取得机动车号牌的两轮摩托车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洪臣受伤。原告当日被送往抚顺市第三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等,住院8天,其中2天为一级护理,6天为二级护理,由原告儿子李忠楠、原告妻子张雅君护理。抚顺市第三医院开具医疗诊断书,建议其出院后休息一个月。原告为治疗支出医疗费8838.82元。经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洲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次交通事故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住院病案、医疗费收据、费用清单、诊断书、复印费收据、户口本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当事人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的保护。被告李微驾驶正三轮摩托车与原告李洪臣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洪臣受伤,此次交通事故被告负主要责任,应按70%的比例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给予赔偿,原告负次要责任,自行承担30%的责任。对于原告所诉请的医疗费一节,按其向本院提供票据及实际支出的费用进行计算。对于原告诉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节,应按照每天50元及实际住院天数8天进行计算。对于原告诉请的护理费一节,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但可按照2016年度辽宁省服务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即每日101.72元计算标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护理天数按照实际护理天数及护理级别计算。对于原告诉请的误工费一节,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但可按照辽宁省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即每日85.28元计算,误工天数按照住院及诊断休息共计38天计算。对原告诉请的交通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审查核定,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8838.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误工费3140.26元、护理费1017.2元、交通费36元,共计13432.28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洪臣的合理经济损失为13432.28元(其中:医疗费8838.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误工费3140.26元、护理费1017.2元、交通费36元);二、被告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合理损失的70%,即940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8.06元,由被告承担54.81元,随赔偿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琳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冬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