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8民初4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枚加诉被告哈药集团制药六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枚加,哈药集团制药六厂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688号原告:李枚加。被告:哈药集团制药六厂,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吕荣安,职务:厂长。委托代理人汤宝龙,系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裴朝辉,系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原告李枚加与被告哈药集团制药六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枚加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枚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枚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李枚加承担。审 判 长  王 演人民陪审员  夏桂芳人民陪审员  果蓉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薛 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