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3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赵国华与湖北元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华,湖北元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3425号原告:赵国华,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南漳县。被告:湖北元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新华生鲜市场17号。负责人:胡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华与被告湖北元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华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元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华撤回对被告湖北元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国华负担。审判员 荣雯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聂焱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