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9民初7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周延生与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延生,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7373号原告:周延生,男,汉族,1963年7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大街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709128095X。法定代表人:杨达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延生诉被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延生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延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延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延生负担。审 判 长  晏晓丽人民陪审员  刘昌元人民陪审员  罗世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