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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财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梅世林、魏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梅世林,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财保404号申请人梅世林,男,汉族,1981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魏刚,男,汉族,1978年1月25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申请人梅世林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魏刚银行存款人民币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梅世林的担保人XX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123号兰陵路新天地1栋15层18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梅世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魏刚银行存款人民币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梅世林的担保人XX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123号兰陵路新天地1栋15层18室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肖民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黎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