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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2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董泽明与陈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泽明,陈德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2597号原告:董泽明,男,土家族,1969年1月19日生,重庆市酉阳县人,住本县。被告:陈德江,男,土家族,1961年4月6日生,重庆市酉阳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泽明诉被告陈德江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董泽明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负担1410元,退回原告1410元。审判员  杨金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鹤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