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8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庄鲜凤与黄志敏、吕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鲜凤,黄志敏,吕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8384号原告:庄鲜凤,女,1966年3月25日生,汉族,住××。被告:黄志敏,男,汉族,成年,住××。被告:吕利平,女,汉族,成年,住址同上。原告庄鲜凤与被告黄志敏、吕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庄鲜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庄鲜凤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岳源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笑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