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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伟、陈洪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陈洪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260号申请执行人:陈伟,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陈洪新,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伟与被执行人陈洪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洪新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等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被执行人陈洪新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金额42601元及利息、诉讼费,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宏昌审判员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春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