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伟、陈洪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陈洪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260号申请执行人:陈伟,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陈洪新,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伟与被执行人陈洪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洪新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等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被执行人陈洪新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金额42601元及利息、诉讼费,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宏昌审判员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春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