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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卢天林、卢书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天林,卢书聚,徐守庄,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19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天林,男,汉族,1955年8月25日出生,住长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女,汉族,1981年9月21日出生,住新乡市长垣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卢书聚,男,汉族,1986年10月29日出生,住长垣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辉,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守庄,男,汉族,1956年9月19日出生,住长垣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恼工业区矿山大道。负责人:包训文,破产管理人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萑苇,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天林、卢书聚因与被上诉人徐守庄、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卢天林、卢书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 霞审 判 员  路长平审 判 员  贾 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刘 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