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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2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于军、赵荣富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于军,赵荣富,浙江超龙机电有限公司,苏桂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21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于军,男,1971年2月5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赵荣富,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浙江超龙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荣富。被执行人:苏桂塘,男,1955年5月22日出生,住温岭市。吴于军与赵荣富、浙江超龙机电有限公司、苏桂塘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6)浙1081民初130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于军于2017年04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赵荣富、浙江超龙机电有限公司、苏桂塘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吴于军人民币130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99800元、申请执行费80499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被执行人苏桂塘与王莉莺共有的坐落于深圳市南山区***的房地产已被椒江区人民法院拍卖,本案参与分配受偿执行款238355元。被执行人浙江超龙机电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经济开发区***的房地产已被椒江区人民法院拍卖,因拍卖款不足以覆盖抵押权,各普通债权申请人无执行款可供分配。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苏桂塘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大溪镇高田村的土地使用权,另案(2015台温执民字第3090号)查封被执行人赵荣富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大溪镇念母洋村、温岭市大溪镇下村村的土地使用权,因均属于集体土地性质,目前无法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81执21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军卫审 判 员  颜明志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戴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