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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郑天勤、刘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天勤,刘星,张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823号申请执行人:郑天勤,男,汉族,1967年12月18日出生,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刘星,男,汉族,1976年3月26日出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张莹,女,汉族,1977年8月1日出生,住铜陵市,关于郑天勤与刘星、张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星的财产人民币235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 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沈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