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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甄正光与杜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正光,杜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634民初1769号原告:甄正光,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告:杜旺,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甄正光与被告杜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甄正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借款1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6月19日至起诉之日的利息26,000元及以后的利息。事实与理由:杜旺2015年8月20日以做生意资金短缺为由向我借款100,000元,并约定胡现宗为担保人,月利率2.5%,借款到期后多次催要,被告只是偿还利息至2016年6月19日,故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杜旺欠原告甄正光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当庭兑现本金50,000元,剩余本金5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原告甄正光放弃对被告杜旺追要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原告甄正光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牛惠林人民陪审员  王术谦人民陪审员  郑天阔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