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3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隆长秀与丰都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长秀,丰都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3293号原告:隆长秀,女,1985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祥西,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丰都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一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0891247036。法定代表人:雷皓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明,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谊,重庆市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隆长秀与被告丰都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隆长秀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长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隆长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隆长秀负担。审判员 谭 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海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