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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苗卫东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苗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刑初427号自诉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路86号。法定代表人卢新强,董事长。被告人苗卫东,男,1970年1月31日出生。自诉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人苗卫东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苗卫东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告被告人苗卫东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因被告人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王长在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史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