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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财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高密市康麦源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高密市康麦源食品有限公司,王德林,侯爱红,山东屹隆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孙希燕,高密市东方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财保415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被申请人高密市康麦源食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德林。被申请人侯爱红。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山东屹隆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孙希燕。被申请人高密市东方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的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被申请人高密市康麦源食品有限公司、王德林、侯爱红、山东屹隆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孙希燕、高密市东方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立案受理。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德林名下的坐落于高密市密水街道凤凰大街(西)757号14幢*单元**室的房产(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字第××号,面积153.53平方米,用途:住宅)。王德林住宅用地(土地证号:高国用(2015)第*号)分摊面积36.30平方米。查封被申请人孙希燕名下的坐落于高密市阚家镇初家社区六斗路1368号1,2,5,4,3的房产(房产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面积5644.34平方米,用途:办公用房,库���,其他,生产)。查封被申请人孙希燕名下的坐落于高密市阚家镇六斗路东侧、生产路南侧的土地,土地证号:高国用2010第*号,面积8242方米,用途:工业用地,地号:****查封被申请人高密市康麦源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高密市井沟镇呼家庄社区平安大道***号的土地,土地证号:鲁(2017)高密市不动产权第****号。用途:工业用地。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予、办理过户手续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宫  大  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