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23执3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祖安与张吉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祖安,张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3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祖安,男,1955年09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张吉祥,男,1966年06月0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英县人民法院(201)川0923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吉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立即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吉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吉祥在中国工商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兴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