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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3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3147郭亚川与朱晓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亚川,朱晓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3147号申请执行人:郭亚川,男,1987年7月7日生,住河南省宝丰县。被执行人:朱晓忠,男,1986年1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郭亚川与被执行人朱晓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2017)苏0582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朱晓忠应给付郭亚川13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朱晓忠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025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朱晓忠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获被执行人有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名下车辆已被本院查封,因未能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对被执行人在其居住地进行查找,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3025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等予以证实。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及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冷雨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