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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4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海江与李新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江,李新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705号原告:张海江,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被告:李新利,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张海江诉被告李新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张海江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9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郝瑞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