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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上官山锋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山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刑初78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上官山锋,男,1990年5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安溪县看守所。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7)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上官山锋犯诈��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聚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上官山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上官山锋于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间,在泉州市石狮市凤里街道香江路胜假公寓603室,使用手机进行作为联系工具,冒充香港六合彩公司的工作人员,以能够准确提供特码需被害人支付会员费、信息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邓某等人将59850元的“会员费”、“信息费”汇入户名为代伟、孙某、廖某的银行账户内。2017年3月15日,公安机关在石狮市凤里街道香江路胜假公寓603室抓获被告人上官山锋,并扣押到手机5部、银行卡3张、笔记本叁本等作案工具。审理中,被告人上官山锋自愿认罪,并表示愿意��员其家属退清赃款,但至宣判前其家属并没有交纳。上述事实,被告人上官山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手机提取记录、报案短信,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取款录像截图,现场照片,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被告人上官山锋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上官山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上官山锋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上官山锋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上官山锋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上官山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二、追缴被告人上官山锋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9850元,系非法款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罚金、违法所得款均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没收被告人上官山锋被扣押的作案工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启概人民陪审员  杨华燕人民陪审员  刘清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瑜芳速 录 员  王兰英附: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