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程忠、周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忠,周方,陆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4执230号申请执行人:程忠,男,197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周方,男,1978年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执行人:陆亚男,男,1983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404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陆亚男在你行账户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隗立鹏审判员 陶继山审判员 孟凡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朱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