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赵全英、魏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全英,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738号申请执行人:赵全英,女,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魏辉,男,199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赵全英与魏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魏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凌青审判员 程保林审判员 赵 攀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晋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