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9001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赵全英、魏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全英,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738号申请执行人:赵全英,女,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魏辉,男,199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赵全英与魏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魏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凌青审判员  程保林审判员  赵 攀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晋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