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0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何晓波与包世强、周伟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波,包世强,周伟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10308号原告:何晓波,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园,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世强,男,199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周伟武,男,199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何晓波为与被告包世强、周伟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包世强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按日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周伟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决定由审判员范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晓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世强、周伟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包世强立即归还借款1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经审理查明:被告包���强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12月11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如逾期不还,则每天按本金的2%计算违约金。被告周伟武自愿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包世强仅归还借款5000元,被告周伟武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包世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何晓波借款1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周伟武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包世强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伟武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包世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包世强负担,被告周伟武负连带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金红康?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