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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3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志灿、江西瓯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灿,江西瓯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269号申请人刘志灿,男。被执行人江西瓯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梅林工业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灿与被执行人江西瓯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赣08民终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良杉人民陪审员  张小英人民陪审员  左宁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胡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