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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8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铭心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张建忠、张国红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铭心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张建忠,张国红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8278号原告:上海铭心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嘉定区江桥镇嘉怡路XXX号。法定代表人:王玉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忠,男,汉族,1965年6月13日生,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张国红,女,汉族,1968年5月22日生,住上海市嘉定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敬泉,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铭心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忠、张国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铭心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燕枫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卜文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