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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力臻与吉林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力臻,吉林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2执642号申请执行人纪某。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某与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南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