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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执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常州中顺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海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中顺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海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2执869号申请执行人常州中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中村煤场内。法定代表人顾美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海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园新村新地中心1幢1408号。法定代表人岳庆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常州中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江苏海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2民初6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徐 锟审判员 臧焕明审判员 李晓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承文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