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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林起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406号原告:张某,女,200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身份证号码:xxxxxx。法定代理人:计彩丽(计财丽),女,1981年10月5日出生,农民,住所地同上。身份证号码:xxxxxx。被告:张林起,男,37岁,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林起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那 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金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