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21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明田、李开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田,李开喜,高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皖0421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张明田,男,196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李开喜,男,195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高九玉,女,1967年10月10日,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张明田与李开喜、高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张明田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胡文景审判长 刘福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丁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