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2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彦平与闫俊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台县支行,闫俊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2民初23号原告李彦平,女,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五台县人。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台县支行。地址:五台县。法定代表人姚建军,系该支行行长。被告闫俊文,男,汉族,五台山XXX旅行社职工。原告李彦平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台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五台支行”)、闫俊文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李彦平于2017年9月1日以双方已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争议的事项已和解解决,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彦平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台县支行、闫俊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彦平负担。审 判 长 李少政人民陪审员 朱月平人民陪审员 孙继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霍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