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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8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窦天林与段文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天林,段文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262号申请执行人窦天林,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段文让,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窦天林与段文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陕0328民初5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段文让于2017年3月31日前偿还窦天林借款10000元。自觉履行期限内,被执行人段文让未按协议履行,窦天林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段文让归还借款10000元,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段文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段文让偿还借款10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窦天林与被执行人段文让又诉讼了另一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作出的(2016)陕0328民初57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调解书确定:段文让于2016年11月30日偿还窦天林借款4000元,如未案协议履行,段文让应归还借款7000元。自觉履行期限内,被执行人段文让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窦天林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段文让偿还借款7000元,本院以(2017)陕0328执86号立案执行。另外,申请执行人窦天林还申请了本案调解书确定的段文让于2016年11月30日、2017年6月30日以前应偿还的借款各10000元的执行。本院以(2017)陕0328执261号、(2017)陕0328执263号立案,与本案四案合并执行。2017年9月1日,双方当事人到本院要求确认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段文让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窦天林13000元,承担(2016)陕0328民初577号案件的诉讼费600元,以上四案执行费各50元(计200元),申请执行人窦天林放弃(2016)陕0328民初576号、(2016)陕0328民初5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偿还借款义务中剩余案款的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窦天林放弃现持有的被执行人段文让向其出具的17000元(由千阳县城关镇红升村一组余志杰担保)和10000元(由千阳县崔家头镇崔家头村崔富华担保)的借据各一张的偿还主张权。经本院对上述协议进行审查,双方达成的协议意思表示真实,无胁迫、欺诈等性质。被执行人段文让当庭交付案款13000元和诉讼费600元、执行费200元。申请执行人窦天林已经领取,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28民初5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段文让于2017年3月30日前应偿还借款10000元的执行。案件执行费50元,由段文让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张维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智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