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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韩庆伟、秦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庆伟,秦峰,王庆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3执348号被执行人:韩庆伟,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住济宁市泗水县。被执行人:秦峰,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王庆友,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住济宁市泗水县。被执行人韩庆伟、秦峰、王庆友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17年2月14日作出的(2016)鲁0923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银行、工商总局、网上银行、车辆登记信息,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韩庆伟银行存款50003元,被执行人秦峰12.83元,其他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2017年7月20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无登记信息;2017年9月1日将被执行人韩庆伟、秦峰、王庆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曰赓审 判 员  马忠雨人民陪审员  尹新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