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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光明与张高伟、魏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明,张高伟,魏小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1民初1547号原告:李光明,男,回族,1959年2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张高伟,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魏小燕,女,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受理原告李光明诉被告张高伟、魏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免予向原告收取,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审判员  靳晨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薛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