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民初3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泽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泽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初3181号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玉蟾街道花园路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20868852R。法定代表人:靳学,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强(公司员工),男,1991年6月8日生,汉族,住泸县,被告:江泽兵,男,1969年2月4日生,汉族,住泸县,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泽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免予收取。审 判 员 张玉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黄胜漪书 记 员 林 羚 来源:百度“”